2007年1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行使抗辩权
徐显锋

陆先生问:
  近年来,我所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越来越差,小区内道路开裂、凹陷没有得到正常维护,小区公用活动场所被当作停车场等。在多次向小区物管处反映无效后,我们许多业主都只能拒付物管费。不料最近物管公司以违约把我们告上了法院,要求我们支付所欠物管费及滞纳金。请问,物业公司的要求合理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合同法》和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如果该物业公司存在未履行服务、管理职能或履行服务、管理职能不符合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》约定,业主可行使抗辩权。你们以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,应认为是行使了抗辩权。但事实上,如果物业公司已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一定的物业管理和服务,你仍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,但可以提出要求相应地减少费用。